《表2 EPA制定的相关法案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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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和地区汞污染防治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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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汞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其在加入《公约》时就宣称“能够履行现有立法和监管机构要求承担的公约义务”[7]。198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全面环境应对、补偿和责任法》,被非正式地称为超级基金,该基金负责清理包括汞污染在内污染严重的场所。1990年,美国环保署(以下简称EPA)通过对《清洁空气法》的修订,将汞列为EPA必须监管的100多种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最初名单之一;其他专门针对汞的法律,包括1996年的《含汞及可充电电池管理法》和2008年的《汞出口禁令法》,以及一般的环境和健康法律,如《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和《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等,使美国公众获益良多。此后,EPA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研究,针对汞的不同排放途径,制定了相应法案和规定(表2),并采取系列应对措施,对消费者、各州进行专门指导,最大限度减少汞污染和汞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