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2年以来《美国农业法案》规定的部分农产品抵押品及其价值》

《表1 2002年以来《美国农业法案》规定的部分农产品抵押品及其价值》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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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产品抵押品扩展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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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2002年、2008年、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梳理

美国政府通过农业法案规定农产品抵押品的范围,将其统一称为“可贷款商品”,并根据形势需要和国家利益需要对“可贷款商品”的范围进行调整。如2002年以来,小麦、玉米、高粱、大麦、燕麦、大米、大豆等13种主要粮食和经济作物均被列入“可贷款商品”的范围。除了抵押品的范围,美国还确定了抵押品的抵押价值,将其称为“国家贷款率”,是以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五年奥林匹克平均”(除去价格最高和最低的年份,最近五年内市场价格的平均值)的85%获得(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