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4-2017年全国民商事二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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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地区民事上诉的限制条件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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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利益条件。法院应当对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进行审查,防止当事人恶意上诉和浪费二审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从2014-2017年全国民商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率基本维持在16%左右,(3)(详见表1)这表明第一审裁判的错误率较低。由于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纠正第一审裁判之错误,(4)第一审错误率低的情况下,很多案件的上诉必要性就大为降低。将大量的诉讼资源用在不必要的上诉案件上,造成原本就有限的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这明显违背诉讼经济原则。因此,有必要通过设定限制条件,将不具有上诉必要性的案件,特别是那些滥用诉权的案件,排除出第二审程序,设定上诉利益要件就是一种方式。至于上诉利益的具体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可参考台湾地区的规定,采“形式不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