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财政透明度与风险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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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及时性对地方债风险溢价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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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假设1和假设2的结果并不是相悖的。首先,采用的财政透明度指标,其评价过程是将地方政府已披露的信息加权后除以应披露信息权数乘以100%,再二次加权求和,形成最终得分。这一评价过程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完整,但是并没有将信息披露效率和及时性纳入考量。其次,财政透明度多方面地考察了地方政府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情况等,而本文只考察了预算和决算信息披露的影响,从政府网站手动收集了324个信息披露日期,并剔除了其中15个缺失日期和相关的81个债券样本。因此,假设1在研究及时性对风险溢价的影响时,没有受到财政透明度变量的影响,两者的回归结果是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