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考虑私募股权投资“搭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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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并购——基于创业板市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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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1)中,X是解释变量,详细定义见模型(1),括号内为z值;在(2)和(3)中,CV是控制变量,详细定义见模型(3),括号内为t值*、**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投资者由于持股份额少,没有实质性的话语权,因而在监督管理层上更多的表现出“搭便车”行为,即不愿付出精力和成本而坐享其他股东的监督行为使公司价值提升的好处。那么上文发现的私募股权投资未发挥有效监督功能,是否由PE的“搭便车”行为引起?如果有PE参与的并购事件均是其持股比例较高的样本,那么PE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是否会更加积极有效?为了考察上述可能性,我们剔除PE持股比例小于10%分位数的观测值,以此为样本根据前文的模型依次检验各研究假说,回归结果见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