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合作社成立年限对盈余分配机制的影响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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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研究——基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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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调查数据,我们对不同特征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进行了分析,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到:农民合作社目前是按股分配或按交易额分配为主,分别占35.16%和38.46%,而根据《合作社法》规定的按交易额和按股结合方式分配的仅占18.68%,这可能是由于双重盈余分配方式的结合太过于复杂。对于以高于市场价格向社员收购农产品以及以低于市场价格向社员出售农资的分配方式目前占比最少,仅有7.69%,说明这种仅将农民合作社当作农民经纪人或者将农户生产作为大企业生产产品基地的行为还是少数,合作社整体还是以农户为主体而谋利益。合作社目前分配的盈余比例低于60%的比例达62%,而在60%的分配比例之上的,仅占38%。这说明当前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与《合作社法》规定盈余分配比例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有关。在分红形式方面,以现金分红或实物分红为主,分别占43.96%和40.66%,只有15.38%的农民合作社选择了其他分红形式。而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特征来看,行业、注册资金、合作社示范等级、合作社领办主体等对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有影响显著;而在盈余分配方式和分红形式方面,只有注册资金、合作社示范等级、合作社领办主体等对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有影响显著;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的选择和农民合作社的成立年限没有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