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补充检验:更换企业技术创新力度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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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提升了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吗——基于“准自然实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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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标准误。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此外,比较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回归结果可知,一方面,列(2)、(3)中Treat·Reform系数均为正,且列(3)中该系数相对较大,说明改革对非国有企业创新力度的正向影响更明显,再次验证了假说2;另一方面,观察Treat·Reform·IndexFin系数可知,两列中该交互项系数在10%和1%水平上显著为正,且非国有企业系数高于国有企业,表明“营改增”政策对处于区域金融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非国有企业影响更大,验证了假说3b。更换金融市场化程度变量IndexFin2后,统计结果依然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