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四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异议与裁判结果交叉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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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处理探析——以河南省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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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中,被申请人称确实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借款,但对申请人提出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有异议,既然计算利息就不应再重复计算违约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故申请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