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北部部分地区捕诉合一的司法运作情况》
表1中涉及的北部地区,包括东北的黑龙江、吉林;西北的陕西、新疆;也包括直辖市天津及沿海的山东区域,覆盖地域较广,市、区(县)两级检察院都有涉及,也较具有代表性。首先,在上述地域中,各检察院都出台了相关改革方案,如山东:周村区检察院的《捕诉合一案件管理工作规程》;再如,陕西: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的《“捕诉合一”改革案件质量管控暂行办法》、《刑事案件指导员制度》和《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捕诉合一”轮案规则(试行)》等,都为捕诉合一改革的运行提供了办法或措施,以便指导司法实践的良好运行。其次,从上表内容可见,对于内部机构的设置,有的将部门合并为刑事检察部,也有的合并办案组等模式,足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捕诉合一的改革。最后,重点分析吉林实践情况,可通过相关数据表明(1):(1)自该地检察机关开展捕诉合一改革三年来,审前羁押率连续呈下降趋势,分别是54.79%、51.58%和48.39%;(2)该地检察机关每起案件瑕疵问题经过抽样评估测算从三年前的平均6.39个下降为当前的2.77个;(3)全省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办案时限平均缩短为2.3%和12.4%。(4)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通过捕诉合一办理的长生疫苗案,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仅用17天,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图表编号 | XD0039164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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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01 |
作者 | 马春娟、李明 |
绘制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