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捕诉合一”前后提前介入主要案件情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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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背景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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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捕诉合一”前后提前介入的必要性不同,“捕诉合一”后,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考虑承办案件本身的一些因素,围绕罪名适用和调查取证,因此会更有针对性,“捕诉合一”后提前介入的案件罪名更为集中。“捕诉合一”前J区提前介入案件涉及38项罪名;“捕诉合一”后J区提前介入案件涉及33项罪名,更有针对性(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