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捕诉合一”前后提前介入主要案件情况比较》
由于“捕诉合一”前后提前介入的必要性不同,“捕诉合一”后,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考虑承办案件本身的一些因素,围绕罪名适用和调查取证,因此会更有针对性,“捕诉合一”后提前介入的案件罪名更为集中。“捕诉合一”前J区提前介入案件涉及38项罪名;“捕诉合一”后J区提前介入案件涉及33项罪名,更有针对性(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27678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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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0 |
作者 | 梁春程、曹俊梅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