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央、地方预备费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
注:“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在2013年及以前,称“中央公共财政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出、中央预备费。
首先,从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备费来看,虽然《预算法》第40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但实际每年安排规模很小,达不到法定要求。如表2[12]所示,2008—2017年的10年间,中央和地方预备费占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逐年下降,只有个别年份达到了法定下限1%的要求。
图表编号 | XD003731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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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30 |
作者 | 余华茂 |
绘制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