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税率差异变化与母公司税前利润水平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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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避税动机的利润转移行为研究——来自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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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篇幅有限,故此处未列示相关控制变量检验结果。、和分别表示检验显著水平为1%、5%和10%,括号中为稳健t统计量,下同。

表4列示的是税率差异变化对上市公司税前利润水平影响的检验结果。列(1)反映的是全样本下的检验结果,T1×After的回归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值为0.019,说明相较于税差保持不变的样本公司,当上市公司开始具有税率优势或税率优势得到扩大时,子公司会基于避税动机将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中,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税前利润得到提升。该结果支持了研究假设2。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样本公司分为民营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两组分别进行检验,列(2)和列(3)反映了分组后的检验结果。其中,民营企业组T1×After的回归系数为0.036,且在1%的水平上高度显著,结果保持稳健,而国有企业组的该项系数则不显著。这说明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利用税率差异进行避税的动机更强。若将样本按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分组,由列(4)和列(5)的检验结果可知,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利润转移现象更常发生。列(6)至列(9)则是同时按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和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对样本进行分组,可发现在国企中,无论公司所在地市场化程度高低,税率差异变化均不影响利润转移水平;而在民企中,处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的公司更容易受利率差异影响而调整自身的利润转移行为。上述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假设1和假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