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3—2015年息税前利润标准差结果》
分别对2013、2014、2015年A、B组息税前利润进行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2013年,A1组的息税前利润均值大于B1组,即使A1组标准差小于B1组,仍可认为在本组数据中,A1组息税前利润的实现程度比B1组好。2014年,A2组的息税前利润均值大于B2组,但是A2组标准差小于B2组,仍可认为在本组数据中,A2组息税前利润的实现程度比B2组好。2015年,A3组的息税前利润均值大于B3组,A3组息税前利润的实现程度比B3组好。
图表编号 | XD00119576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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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28 |
作者 | 张仪华、陈军、王园、马若莉 |
绘制单位 |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