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固定效应实证结果:地方政府“三限”政策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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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三限”政策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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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效应实证结果(表4)表明:第一,东、中、西部住宅需求的系数均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东、中、西部市场需求均对商品住宅价格有显著的正效应。其中,东部需求系数值最大,即住宅需求对商品住宅价格上涨的推动较大。第二,东、中、西部住宅供给的系数值均为负,且系数值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市场上房地产供给可以适当降低商品住宅价格,东部的供给系数值较大,表明市场供给的增加对东部城市房价降低作用更显著。第三,东、中、西部住宅成本的系数均为正,且P值小于1%。其中,中部系数值最大,东部次之,西部最小,说明成本的增加会推动房地产价格上涨,中部成本的增加对房价的推动作用更大。第四,东、中、西部收入的系数均小于0,且P值远大于10%,表明东、中、西部收入对住宅价格负效应不显著,东、中、西部经济水平的发展对房价的抑制作用不显著。第五,市场投机需求与预期对东中西部城市房价均起着推动作用。第六,东部限贷政策滞后二期的系数值为负,且P值小于0.01,说明限贷政策对东、中部城市住宅价格起到了抑制作用,只是政策效果需要二期的时间传导;中、西部限贷政策在滞后三期系数值为负,但均未通过10%的显著水平,表明限贷政策对中、西部调控效果不显著。第七,东、中、西部限购政策均在滞后一期的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明限购政策对东、中、西部商品住宅价格有降低作用且具有时滞效应,其效果需要一期的时间传导。第八,东、西部限价政策效果不显著,而中部限价政策滞后三期的系数值为负,且系数值显著,说明限价政策对中部城市住宅价格起到了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