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研发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文件》
梳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可以看出,对于委托研发加计扣除计算基数有明确的定义:对于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按照委托方实际支付金额的80%加计扣除支付金额。同时,如果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的详细信息,并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费用明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其他费用)。如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仅需按照相关凭证(发票等票据)登记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汇总金额即可(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3538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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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25 |
作者 | 陈光、殷梦然 |
绘制单位 | 江苏银行资产托管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