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香港大学及UCLA对博士生监管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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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指导制度下导师在博士生培养中的职责——基于香港大学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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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监督和管理博士生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如参与博士生招生、定期与博士生会面、监督其学业和研究进展等(表3),具体表现在:一是博士阶段前期的导师监管。香港大学教育学院鼓励博士生在申请博士项目前就个人未来的研究规划与意向与导师商议,保证导师与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大体一致并有能力进行指导。在博士入学注册后,规定博士生和主、副导师分别通过在线报告系统向学院高等学位委员会每半年提交一次常规性“导师指导报告”和“学位申请人进步报告”,并鼓励博士生和主、副导师充分利用这种方式对研究报告进展、面临问题以及对博士项目的评价进行沟通。同时,学院高等学位委员会负责对这种指导进行评价,如有负面评价,委员会主席可在必要时会见导师和学生本人。即使在博士生离岗学习或个人健康等原因请假期间也需要定期汇报学习进展情况,确保导师指导的频率。UCLA的主导师在博士生资格考核通过前承担博士生指导的主要责任,包括定期与博士生交流,监管博士生的课程成绩是否符合资格考核的最低要求、外语能力是否达到学院要求、监督博士生学业和研究进展等。二是资格考核及论文写作阶段的导师监管。在香港大学,从博士生选定研究主题开始,博士生的主、副导师便对其研究规划进行督导。进入资格考核后,主、副导师会提交一份博士生资格考核是否通过的意见,供学院高级学位委员会参考;如通过资格考核,主、副导师会对博士生论文进行把关,及时提交博士生的离岗调研申请和进展报告。UCLA的博士生在指导委员会的督导下开展专业领域的研究和撰写论文工作,各位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在保证博士生的学业和研究符合学校标准、学术公正和学术诚信的基础上,对博士生论文研究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大学的双导师和UCLA的导师委员会均对博士生的资格考核能否通过起到关键性审核作用,其意见是决定博士生候选人资格是否获得的关键因素,同时所有指导老师均需阅读并审核博士学位论文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三是生涯指导及精神支持。有学者认为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及治学态度等方面影响很大,而对其学术兴趣、道德修养等方面影响相对较小[3]。尽管导师工作的外溢效应确实有助于研究生就业,但其本质上属于导师工作的正外部效应。因此从职责来讨论,生涯发展不在导师的规定职责范围之内,如果将此纳入导师工作职责范围内,则不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4]。还有学者认为导师职责应当包括生涯指导及精神支持,为博士生提供有关职业发展及职业生涯选择的建议并为博士生阶段的学习和研究提供精神支持和鼓励,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信息等[5]。境外的大学包括香港大学和UCLA不认同导师应该承担此项职责,认为应该由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如香港大学的CEDARS可以对学生资源和课外活动及心理辅导提供专业的协商和咨询;UCLA校内网站设有职业规划发展板块,可以定期召开有关个人职业规划与求职策略方面的讲座,发布招聘会信息等。实际上,无论在香港大学还是UCLA,如果学生需要职业规划和思想压力疏导,导师会主动提供专业的职业规划机构或心理咨询信息,也会为学生推荐合适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