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后晋赦罪统计[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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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与法制:五代后晋的刑事立法、司法及其承启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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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奏疏详细剖析了赦罪之危害———教民为恶,这件奏疏也得到了高祖肯定。对于赦罪,以管仲为先驱的法家十分反对,理由是“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111]与之不同,儒家主张对“过误”等特殊情形,通过消灭国家刑罚执行权以达恤刑之理想,朱熹注解《论语》言:“过,失误也。大者于事或有所害,不得不惩;小者赦之,则刑不滥而人心悦矣。”[112]对此沈家本评价:“管子之旨与孔子之言正相反,此王霸之分也。”[113]但不可否认,儒法两家都认为肆意扩大赦免对象范围的“滥赦”会带来极大危害,学者杨鸿烈指出滥赦几乎“将整个司法机关的权能破坏得干干净净,使善恶不分,社会的秩序扰乱”。[114]张允奏疏同样是反对滥赦。同年三月,中书舍人李详亦奏陈了滥赦之弊:“十年以来,赦令屡降,诸道职掌皆许推恩,而藩方荐论动踰数百,乃至藏典、书吏、优伶、奴仆,初命则至银青阶,被服皆紫袍象笏,名器僭滥,贵贱不分。请自今诸道主兵将校之外,节度州听奏朱记大将以上十人,他州止听奏都押牙、都虞候、孔目官,自余但委本道量迁职名而已。”[115]奏疏也得到高祖批准。在此,李氏针对的是赦罪推恩功能之无限扩张。所以,对后晋这两件驳赦奏疏,元人马端临说得非常明白:“赦之为言,宥有罪之谓也。后来之赦,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于是有罪者幸免,无功者超迁,刑赏俱失,皆由于赦,其无益而有害也明矣。”[116]明代邱浚也提出了类似观点。[117]也就是说,赦罪需严格控制对象范围,以在功能发挥上实现平衡,一方面需依儒家之恤刑精神施赦,一方面又不致产生滥赦的弊病。显然,后晋恐未能达至这种平衡,但这并不妨碍晋廷客观上恤刑理想之展示。正因如此,自古以来不少政治家、思想家认为赦并非善政,赦令数下,使为恶者猖獗有所恃,善良之辈则手足无措,但作为皇帝“以情变法”体恤下情的方式,赦始终没有废除。[118]最后需指出,驳赦奏疏的撰者之一张允,后来还受命参与审议编纂《大晋政统》事宜,史载其先后历仕梁唐晋汉四朝,任参军、掌书记、功曹、监察御史等多职,“幼学为儒”、为人刚介;[119]而另一撰者李详新旧五代史皆无传,但从其代为起草的诰词中有“闻名心惧”[120](出自《礼记·杂记》)一语,至少说明对儒家经籍有所了解。而这又印证了后晋儒化官吏通过议法影响法制的一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