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后晋武人安重荣的两次司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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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与法制:五代后晋的刑事立法、司法及其承启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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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看到,后晋武人司法中恤刑的史料记载也不少,而并非绝对的武人行事“不能宣流德化”。[90]前述好杀的武人王建立,史载其晚年皈依佛门“戒杀慎狱,民稍安之”[91],这是武人改滥刑为恤刑的例子。“军卒”出身的安彦威,在任后晋西京留守时遭遇饥荒,其“赈饥民,民有犯法,皆宽贷之,饥民爱之不忍去”;昭义节度使卢文进针对“将吏以凶狡相尚,言讼成风,数政不能治”的情形,“止鞫,其罪必诛之,其事渐息”,其评价为“武臣临事,洁身有断,当时少比”。[92]台湾学者黄源盛提醒,法史研究“实际运作中的法律尤见其重要”,“要注意它们(指法规范)被落实的现象,而其实践面,最可靠的莫如判牍文书”。[93]史载,投笔从戎、为人朴厚的张希崇,在审览“郭氏养子争夺遗产”一案(该案“前后数政不能理,遂成疑狱”)时断云:“父在已离,母死不至。止称假子,孤二十年抚养之恩;倘曰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颇为伤害名教,复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并付血裔,所讼人与朋奸者,委法官以律定刑”,结果“闻者服其明”。[94]以上这些,都是后晋武人司法严明、恤刑的案事例,有的甚至直接表露了儒化司法尊礼教、尚公平、重说理、求无讼等典型特质,而这无疑构成了与武人滥刑相对立的另一种司法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