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营利性民办学校整体办学效果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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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管理后民办学校收费定价方法与监管体系研究——以连云港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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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中学阶段实行义务教育,评价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整体办学效果不应仅根据升学结果确定,也不应该简单地采用教学管理部门的评价结论,而应在物价管理部门(而不是教育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主导下,通过构建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开展系统的、动态的评价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学校各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有利于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收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有关评价指标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