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保险政策与中国式减贫:经验、困局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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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政策与中国式减贫:经验、困局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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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数据可得性因素,CHNS数据库里reim_inp1和reim_outp1只有2000年、2004年、2006年3期数据,表内根据该3期进行的统计;deduct_outp和deduct_inp、cap_outp和cap_inp只有2006年1期数据,表内根据该1期进行的统计。其余变量则均是根据研究周期2000~2011年5期数据统计得到。

从样本的描述性统计(表2)可见,无论是根据哪种贫困划分标准,贫困户的人均纯收入(incomep)和人均费用性支出(expensep)均明显要小于非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占比(ncms_ratio)没有明显差异,这可能与合作医疗虽为自愿参与,但在全覆盖的政策要求下,合作医疗制度在2003年试点之后的推广过程中已具有半强制性特征有关。但从家庭人均保费支出(premiump)看,贫困户的保费支出明显要弱于非贫困户,保险服务对贫困家庭而言仍然难以企及。而且,样本中非贫困户的支付能力(payability)和保费补贴程度(subsidy)均要显著高于贫困户,家庭成员住院和门诊平均报销比例(reim_inp和reim_outp,或者reim_inp1和reim_outp1)也是非贫困户较高。此外,虽然贫困户相较于非贫困户,在门诊起付线(deduct_outp)上差异不大,在住院起付线(deduct_inp)上还略低,但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的封顶线(cap_outp和cap_inp)上均显著小于非贫困户,表明当年医疗保险政策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性、特惠性和精准性不够,其潜在保险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此外,贫困家庭中老人和小孩相对非贫困户占比较高、户主受教育年限不够、家庭劳动力人均受教育程度有限等,这都是家庭致贫的重要因素(宋扬、赵君,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