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4种贫困标准和样本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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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政策与中国式减贫:经验、困局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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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贫困线单位为元/人/年,贫困户数单位为个,占比单位为%;(2)2000~2007年Poverty_1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2008年标准作为贫困线;(3)因为农村低保自2007年才开始推广,Poverty_2仅在2009年和2011年才有统计,数据来源于民政部网站公布信息,统计其中9个省区当年第4

从表1可见,在贫困线设置上,由于农村扶贫标准由国家统一确定,而农村低保标准由地方确定,导致相当多地方两个标准有一定差距,除江苏等少部分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高之外,样本中多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Poverty_2)要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Poverty_1),使得低保无法起到兜底作用。此外,根据农村家庭收入分布所处相对位置确定的相对贫困线(Poverty_3和Poverty_4)要明显高于绝对贫困线(Poverty_1和Poverty_2),且各地区相对贫困线Poverty_4差异也较大,这一方面说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得采用一刀切的统一贫困标准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农村贫困状况存在被低估的情况。相对贫困的设置可以使得贫困线的变动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从而能够确保以一个适当高的扶贫标准切实帮助贫困人口。在贫困户占比上,表1显示,以绝对贫困Poverty_1为标准,样本中贫困户占比平均从2000年的15.3%下降到2009年的6.7%,后由于2010年贫困标准的大幅提高导致2011年贫困户占比又上升至11.4%;而从地域看,9省区样本中河南等地贫困户占比最高,样本研究周期内平均达到24.3%,而江苏的贫困户平均仅占2.9%,体现了贫困状况与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密切关联。同时,这与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12)反映全国整体和各地区贫困发生率变化的情况基本一致,表明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