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职代会和职工大会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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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问题和对策——基于山东省部分企业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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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规定没有区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所有企业在制定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内部制度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笔者就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议题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显示:关于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虽不属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事项,但属于满足职工知情权的事项,有约半数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直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单位规章制度、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讨论的比例都略微超过或接近半数。职工培训计划也属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但提交讨论的比例只有33.71%。有40.45%的企业将评议领导人作为职代会职权,这些企业全部为国有企业,占被调查国有企业70.59%,即有约三成的国有企业没有将评议领导人作为职代会的职权。这说明有近四成企业并没有落实《劳动合同法》关于制定规章制度时的民主程序、劳资共决的立法规定。关于职代会职权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被严格贯彻实施。企业是否将某一事项提交职代会讨论,主要依据是企业行政领导的偏好或企业发展的需要,而非单纯基于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