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高校各类收入及缴纳增值税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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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公办高校增值税会计处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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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学费收入、科研收入等。这些收入中,哪些不属于增值税征税的范围,哪些属于增值税免税的范围,哪些属于增值税应税的范围,必须厘清楚这些问题。当前,与高校缴纳增值税相关的制度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了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高校中取得的所有财政拨款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捐赠收入均不属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缴纳增值税的范围,《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一些高校免税项目,在此不一一说明,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