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高校增值税相关科目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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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公办高校增值税会计处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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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均为总账科目“应缴税费”下的明细项。

由于《规定》和《制度》同样由财政部制订,且《规定》比《制度》出台时间更晚,因而,高校应更多以《规定》为依据设置增值税相关科目。为了保持高校会计科目的一惯性,应保留《制度》规定的“应缴税费”总账科目,但二三级明细科目则应按《规定》设置。由于高校基本不存在涉外销售业务,可以不设置“代扣代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和“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及“出口退税”两个专栏;高校的业务相对简单,可以不设置“增值税留抵税额”和“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不设置“预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发生预交增值税业务时,直接以“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代替;不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明细科目,经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转入“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进项税额”专栏;不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直接以“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代替;不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的“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额扣减的,直接通过“销项税额”专栏核减,同样,使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的“进项税额”专栏核算“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数据;不设置“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当发生纳税期限小于1个月、需当月纳税的特殊业务时,直接通过“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通过以上的简化,高校增值税相关科目设置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