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國光石化地方主要參與者的利益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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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運作與地方治理:臺灣與羅馬尼亞的能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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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自余珮瑄(2010:128-129)。

國光石化議題演變的最後,就在環評專家小組會議最後提出「有條件通過」和「不予開發」兩案併陳的決議送入環評大會之際,總統馬英九宣布停建國光石化,顯示了「地方主導」與「中央主導」的意見交會,其實在半總統制運作邏1下,並沒有因為階層式或自治式的治理,而展現地方基層之強化。因此,在這個決議做成後,不但被各界直指總統因權力涉入而改變了環評會的專業,更由於一次性的權力介入,使得中央與地方對立或妥協之出現並不與停建決定有顯著關係。更重要地,地方集體力量未能真正發揮,則對於「誰能決定國光石化要不要建?」以及「誰負責國光石化興建與否的成本?」這兩個最重要的問題,在虛線與實線的兩種三角關係之中,所顯示對立與妥協的缺乏,更導致確切回答的困難。亦即,按照本文界定,這兩股力量的交會,也就是沒有顯現「共治的場域」,並展現地方基層與中央政府之間的平等性。所以,相對來說,是在中央政府體制的運作邏1之下,總統的讓權、行政院對議題的主導,甚或因為行政部門強勢推動而造成反對勢力的凝聚,都給了地方基層由下而上參與治理過程的空間,進而使得總統可能經由讓權而避開此議題之爭議。不過,也因為這樣的制度框架,總統站在執政高度,確有其主動涉入之力量,甚至,總統的權力優勢,更破壞了兩種意見的連結,以致於繼續無法釐清均權制度之下「事權劃分」與「責任歸屬」這兩項在均權制度之下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