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夫妻债务解释》举证责任分配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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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债务解释》的举证逻辑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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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所要求的程度指的是证明负担得以解除的程度或者举出的证据应具有特定说服力的程度。[10]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时贷款人应当更加审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即贷款人需要对借款合意的证明程度更高,不能推认该笔债务得到了夫妻双方的认同。《夫妻债务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院不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是贷款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其实也可以归入夫妻双方相互代理权的范围内,属于夫妻合意的范围。从这一点看,《夫妻债务解释》第3条只是提高了贷款人对夫妻合意的证明程度,以此来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