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国“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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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析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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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欧盟的重要成员国之一,其境内的食品安全不仅要遵守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受到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间接约束,而且还受到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以“分级负责”为基本原则,以“风险监管”为导向,由联邦食品和农业部统一管理食品安全,并分别设立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和风险管理监管机构,将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职能相分离。[17](见表1)德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德国通常执行欧盟和本国的两套法律法规。如《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洲委员会保障食品高度安全的计划;2002年欧盟公布的《通用食品法》是欧盟历史上首次采用通用食品法;为了确保《食品法》得到很好地实施,德国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此外,德国在1998年还把HACCP纳入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18]事实上德国本国食品的法律法规比欧盟的要严格些,这些法律法规涉及了食品安全的所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