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英国、德国协同监管改革进路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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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监管:国外研究与实践新进展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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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英国和德国作为经济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体系及稳定性较强。同时,也是世界上较早进行金融改革,使用协同监管的几个国家,其金融协同监管改革路径与措施如表1所示。其中,美国金融监管的协同机制包括:法律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及储蓄监管局(OTS)轮流担任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主席,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金融系统进行统一监管;英国在2000年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与国内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央行副行长兼任FSA理事会理事,FSA主席兼任央行理事会理事,双方初步建成协同互动模式。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三方以月为标准召开研究会,对彼此的政策变化影响进行协商;德国在2002年出台《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金融监管局和央行参与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初步建成二者的协同互动机制。同时,双方签署备忘录,明确各自监管职责,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数据的传递与共享。此外,为降低监管成本,要求金融监管局在全国各地不再设立下属机构,转而由央行在全国的分支机构负责监管,但是金融监管局可以随时进行现场检查。而央行搜集到的数据在经过处理后要提供给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则不需要再进行数据搜集活动,以降低监管成本并提升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