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民族地区民族混合家庭户比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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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以来民族地区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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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说明:本表民族混合户占家庭户比重为计算准确去除家庭户中的单人户。另外,由于部分县级民族混合家庭户数据的缺失,本表民族地区民族混合家庭户比重数据由省级数据均值代替计算。

民族混合家庭户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家庭户[17],该指标是民族关系的感应器和族别文化差异的显示器[15]。1990-2010年,民族地区单一民族家庭比重降低至91.21%,但2015年又回升至94.98%。1990-2010年,民族混合家庭增加至8.79%,但2015年又降低至5.02%。如表4所示,宁夏、新疆和西藏民族混合家庭比重低于民族地区平均水平,这与当地民族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有一定关联。内蒙古、广西、东北民族地区、西南民族地区、甘青民族地区民族混合家庭比重均达到5%以上,说明这些地区民族间交流比较频繁,有助于民族混合家庭形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