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全国与民族地区不同年龄段有配偶人口比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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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以来民族地区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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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4所示,1990-2015年我国民族地区婚姻状况变化如下:一是早婚现象减少。1990年至2015年,民族地区15-19年龄段已婚人口所占比重从4.23%下降至2.15%。二是结婚年龄推迟,1990-2015年,20-24和25-29年龄段有配偶人口比重从44.93%和85.68%下降至21.08%和62.53%。三是老年无配偶人口减少,至2015年民族地区6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上升至65.5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