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权责关系》

《表1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权责关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开放视域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遵循与创新》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设计编制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均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机制,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确保政府采购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制国际化进程中,应立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以国际政府采购规制渗入效应为主,培育公平、高效和多元化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促进与GPA规制的接轨。(1)探索在财政部门设置专业的行政裁决机构(如表1所示),这不仅是做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符合政府采购国际惯例,适应GPA对各成员方的要求。(2)将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设置为自由选择程序。按照GPA的规定,各缔约方负有提供及时、有效、透明的审查程序的义务。借鉴美国的经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可以考虑把行政、司法救济程序设计为并列关系,便于供应商能够灵活进行选择,从而提高供应商的权利保障程度。(3)建立灵活多样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了节省行政成本,便于化解纠纷矛盾,我国可以建立如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性的纠纷化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