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家档案局作为承办单位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档案令”》

《表2 国家档案局作为承办单位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档案令”》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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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发展管窥——以“国家档案局令”发布的行政规章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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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指出:“令(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部长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本文所论述的“国家档案局令”是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并通过国家档案局局长签署,或与其他部委首长联合签署发布档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公文,是一种典型的下行文。通过国家档案局令发布的行政规章的指导性较强,旨在科学调整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档案机构与公民之间在档案管理和利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具体的档案关系。[4]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颁布以来,根据档案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国家档案局以“令”的公文形式独立发布,或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行政规章已有14件(如表1所示,包括已废止的行政规章),作为承办单位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13件(如表2所示,包括已废止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