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1987年-2000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行政规章》

《表3 1987年-2000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行政规章》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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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发展管窥——以“国家档案局令”发布的行政规章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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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颁布后至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颁布前,为档案法制工作步入正轨阶段,档案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全国档案事业建设从借助行政手段走向借助法制手段。1987年起,国家档案局开始组织人员进行调研,规划制定《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于1992年发布实施)[8],拟建设以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中央档案行政规章、地方档案法规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组成的档案法规体系。为了科学有效实施《档案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9]国家档案局于1990年发布第1号令《档案法实施办法》,自此国家档案局开始以“令”的公文形式发布档案行政规章。但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具体规范,行政规章的发布程序也随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修定而不断改动,[10]国家档案局及其联合相关部委在此阶段发布的有关档案工作的行政规章共20件,而以档案“令”的形式发布的只有8件(如表3所示)。何世龙认为发布“公布令”的两个条件分别为“发文主体应具备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资格”、“行文对象应是发文范围内最广泛的社会大众”,第二个条件最直观的表现是在文本格式上,一般省掉“主送机关”要素,使用“现予公布”之类的语言表述。[11]据此,《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也应该使用“国家档案局令”进行发布。因此,此阶段“国家档案局令”的使用缺乏科学性,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直至2000年《立法法》通过实施,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档案工作中公文文体的使用有了法律依据,档案立法工作得以科学开展,档案法制工作逐步形成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