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三种模式下外资收购的税负对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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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本“迂回投资”并购我国科创企业的财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外N公司并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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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种交易模式下税负对比见表3。表3表明,第二、三种架构模式下税负最低;同时,第三种模式下只需要设立一家SPV即可达到目的,既简化了并购流程也节省了并购费用,因此第三种由新公司收购M资产的模式并购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