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组织(机构)在社会保护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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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性治理与整体性协同:对江苏兜底保障探索的理论诠释》
资料来源:Neil Gilbert,Paul Terrell.《社会福利政策引论》
除了对“底”进行诠释之外,明晰“兜”的机制同样至关重要。现代社会治理倡导多元共治,在推动社会保护事务方面更应如此。不同的组织(机构)单元,如政府、非政府组织、家庭等在构建社会保护网的过程中,功能并不一样(表1)。因此,多元主体之间可形成互为补充的兜底格局。不过,其前提是不同组织需要找到合作共治的机制创新症结,即选择交易成本最低的协作方式,以使合作不仅能够达成,而且可以促进社会净效益最大化。这其中,多元主体间的关系并非绝对平等,往往因其责任不同而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无论是在政策的制定、执行抑或是评估环节。
图表编号 | XD00222546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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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0 |
作者 | 张亚玲、郭忠兴 |
绘制单位 |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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