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缔约对象发展水平的异质性分析》

《表9:缔约对象发展水平的异质性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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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否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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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为t统计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回归标准误在进出口经济体间聚类调整。

为验证假设4,本文构建变量“发展水平差距(GAPijt)”来表示t年份出口经济体i和进口经济体j的“发展水平差距”。本文分别在模型(1)和模型(2)中添加交互项“发展水平差距×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其回归系数代表随着进出口经济体“发展水平差距”的扩大,“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对数字贸易的边际效应。由于“发展水平差距(GAPijt)”是进口经济体和出口经济体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减得出,而这两个变量都是个体随时变的变量,已涵盖在进口经济体-年份固定效应和出口经济体-年份固定效应中,因此本文不在模型中对其单独控制。结果如表9所示,列(1)到(4)的交互项都显著为正,即随着经济体“发展水平差异”变大,“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对数字贸易的边际效用是上升的。这主要是因为,当进出口经济体发展水平差距越大,它们在边境后就一些政治和经济敏感程度较高的议题(如“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所构建的法制和政策则越容易产生两极分化的现象,这不利于构建双方在贸易中的互信。在这种情况下,签署“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让贸易双方未来在相关数据法制上进一步达成共识,共同构建出适合双方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这有助于提升双方对数字贸易的信心,对数字贸易发展有着更为明显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