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全部返还后果中对利息请求的认定(2016-01-01—2019-05-28)》
其次,即使是适用全部返还的裁判中也出现了法院试图惩戒给付人而进行的利益平衡努力,即如果给付人还主张因受领人保有给付而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性质的利息,则法院多数情况会驳回此类请求(如表2所示)。此种情形下,法院也主要运用三种理由:一是常用“双方皆有过错”驳回利息请求(4);二是认为“合同无效后的利息主张没有依据”(5);三是直接将利息请求当作“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处理(6)。
图表编号 | XD00219206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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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1 |
作者 | 纪闻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