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简化指标体系中的固有指标及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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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简约税法的理论证成与工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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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指标体系并非法学可专擅,一个完美简化指标体系的创设,务必融合法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多学科智识,丰富其指标、细化其权重,并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即便如此,从财税法视角出发,简化指标体系中仍有一些固定指标和判定规则,以守护结构性简约税法的底线,确保功效发挥。简化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至少区分两大向度: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税制设计从税法文本形式和规则实质出发,审查税制是否简约。文本形式关注各级税收法源,要求满足致力透明税制、减少例外规定、便利救济渠道三项指标。规则实质照应税制内容,要求满足简化税制要素、精选税制工具两项指标。税收征管向度依照税制简化改革的目的优先性区分为三种顺位。第一顺位要求优先选择能实现征纳与合规成本双降的征管程序。如二者只能择其一,第二顺位要求优先选择能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的征管程序。但财税主管机关绝非不能单独出台只为降低征管成本的程序举措,只是不仅处于第三顺位,还需要公开此类文件,且充分说明对纳税人合规成本的影响,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