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高级社、人民公社试行简章与农村人民公社条例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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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如何被集体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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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5年)》参见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96.htm。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事实上,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作为生产资料的耕地、园地等都要入社,由私人所有变为集体所有。该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明确指出,坟地和宅基地还是属于私人所有,“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的有关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等政策的异同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