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农村前10%富有阶层的土地占有率》
说明:(1)名义租佃率,指包括公田等在内的全部土地的出租率。本表通常由没收征收土地的比重,视为名义租佃率。(2)典型租佃率,指地主富农土地的出租率,由名义租佃减去公地租佃的数量。中南地区的公地(族田、寺庙、教堂、学校、团体),湖南、广西大约占15-20%,江西15%,
以上主要对全国东部、中部地区的土地占有状况进行了检验,主要数据见表7。
图表编号 | XD0015470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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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7.01 |
作者 | 龙登高、何国卿 |
绘制单位 |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