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近年地方开发区条例涉及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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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亟须解决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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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对各类园区规划及审查主体没有具体规定,多数省份也无明确法规政策要求。表1中山东省、江苏省、天津市园区规划无明确的审批机关。明确审批机关的4个省中,除山西省要求跨区的园区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外,其余3省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实际工作中,规划审批主体呈多样化现象。对于国家级园区的规划审批主体,从纵向看,既有国家审批的,也有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从横向看,既有发改部门审批的,也有规划、工信等部门审批的,还有园区管理机构审批的;一些园区规划甚至未获审批。规划审批主体不清,造成规划环评审查主体不清[10,11]。尽管环发[2006]109号文和环发[2011]14号文均要求报生态环境部组织审查,但截至目前,实际审查量不足国家级园区总数的1/4,一些省份的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甚至未报生态环境部组织审查。有的省份尽管偶有规划环评文件上报,多是因为环保督查要求上报的缘故。规划审批和规划环评审查主体的凌乱,造成部分规划环评成果无依托载体,规划与规划环评成了“两张皮”,规划环评成效自然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