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地质勘查中涉及生态环境的主要法律条例》
表1为笔者对绿色地质勘查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条例的梳理[4],并进行简要评论(表1)。表2是对主要地质勘查工作手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如土壤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野生动植物、地质灾害防治、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等,及须符合的环境质量标准的梳理。土壤质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 B 15618-1995)。地表水水域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汽车汽(柴)油机排气污染物应符合《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1-14761.7-93)。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滑坡防治工作应按《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T/CAGHP 038—2018),崩塌防治工作应按《崩塌防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T/CAGHP 041—2018)。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放射性矿产(铀矿)施工要求执行《放射性矿产资源坑探规程》(EJ/T 995)等标准。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执行(GB 18599-2001)。
图表编号 | XD0012703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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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01 |
作者 | 马骋、伊娜、张福良 |
绘制单位 |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