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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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的近视与远观:实践问题与理论反思——以《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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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原则性政策,之后,各地纷纷探索实施立法后评估制度。尽管各地立法后评估“战果”频出,《立法法》对此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立法后评估标准表现出侧重点不同的特征。例如,2004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是以法规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标准进行评估,2005年《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是以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合理性为评估重点,2007年《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评估重点则在立法技术、立法程序和实施效果上,2009年《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以法制的统一性、法规的现实适应性、立法条件目的的实现等为评估重点,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立法后评估则重点考察了政治标准、合法性标准、实践标准及规范化标准……综而观之,评估标准五花八门,基本指标体系各有不同。选择何种评估标准进行评估也是我们在《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评估中面临的难点。笔者认为,目前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标准至少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体系性建构缺乏。已有评估标准多具有个案适用的特点,仅仅适用于个案评估所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功能,评估视角着重于微观而非宏观。其二,个性化不足。现有个案适用的评估标准没有体现各类法规独特的行为预测和评价功能,同一、程式化的评估标准不能科学、合理地对法规进行测量。在《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后评估过程中,我们对于评估标准的确定是慎而又慎的,通过文献阅读、走访调研、反复论证,探索确定了包括法律文本质量指标体系(包含结构、逻辑、语言文字在内的三个二级指标和六个三级指标)、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包含立法成本、实施收益两个二级指标和八个三级指标)、公民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包含知晓度、立法目标、实施效果三个二级指标和五个三级指标)在内的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框架与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表2、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