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涉及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环节已有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Tab.2 Existing rules on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lannin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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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逻辑路径与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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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必须基于对给定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价,这也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空间规划编制的前提。除了要按照统一的调查依据、标准和体系尽快建立全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制度[21]外,笔者认为,在规划编制主体方面,要在已有的涉及规划编制公众参与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参与的具体程序规则设计(表2)。至于各级政府规划权力的划分,虽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的三级划分,但笔者认为,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上应分为“两层五级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