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贵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0年间单行条例制定细化统计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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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进程的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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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贵州第一件少数民族地方自治条例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诞生,此条例的发布实施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贵州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法治化建设正式起步。如表1所示,这十年间,只在1995年发布并实施《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这一件单行条例。这一时期单行条例出台数量少的原因有:首先,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前,民族事务的管理以政策为行动指导,且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初期,相较于单行条例而言自治条例具有更普遍的指导效力,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更重视自治条例的制定;其次,贵州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缺乏立法主动性;最后,欠缺立法队伍,没有专门人员开展立法活动,难以确保单行条例的质量,直接导致各民族自治地区不愿起草,不敢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