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多层次治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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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模式的多样性与发展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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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Gary Marks and Liesbet Hooghe,“Contrast-ing Visions of Multi-level Governance,”in Ian Bache and Matthew Flinders,Multi-level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17.

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聚焦于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相互关联,通过这些行为者之间的横向与纵向互动的关注,以及对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权力共享的动态性的强调,我们才可以更好地理解欧洲一体化。对欧洲一体化过程的研究在概念上的主要发现是无需等级结构中的至高权威就可以达成对集体有约束力的决定,尽管那些决定对参与到共同决策过程中的某些行为者会造成损失。我们在尝试解释这种发现时,就得依赖多层次治理路径。[46]但是用多层次治理分析欧盟也遭到了诸多的批评,安德鲁·乔丹辨别了七种关键批评:(1)多层次治理没什么新意,只不过是现有理论的混合物而已;(2)它对欧盟进行了描述,但不是一种理论;(3)它夸大了次国家行为者(SNAs)的自主性;(4)它采用“自上而下”的视角看待次国家行为者;(5)它聚焦于某些次国家行为者而排斥其他次国家行为者;(6)它将次国家权威(SNA)对欧洲层级动员的证据误认为次国家权威影响力的证据;(7)它忽视了国际层面的互动。[47]第一条批评是理解多层次治理应用于欧盟的核心,这条批评切中时弊。虽然多层次治理视角指出国家的中心地位受到了削弱,与超国家与次国家的行为者共享责任和权威,但这种观念仍存在争议。莫劳夫奇克(Moravcsik)指出,民族国家极有可能将多层次治理作为提高其独立于社会行为者的一种手段,并因此作为一种增加其调控能力的手段。这再次表明多层次治理应被视为与以国家中心的府际关系视角进行争论的一种声音。[48]在多层次治理框架内研究欧盟是一种新近的视角,诸多问题还需以后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