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语义修正部分概念:浅析我国优先股融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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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优先股融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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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是优先股的萌芽阶段,那时的公司对外发行的股权与目前的参与性优先股具有相同性质,都具备债券与股票的特性,不仅能根据拥有股权比重参与利润分配,还能接受到固定股息。20世纪90年代早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股票规范的法律规定,并对优先股在股东投票权、资产清查、利润分红等有关内容进行规范,对普通股和优先股进行了区分。《规范》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优先股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已初具成型。优先股的沉寂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到2005年,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其中并未对优先股有明确说明,只有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出现政府可对企业公开销售除普通股外的其它品种股票另行规定。优先股在立法中重现是2006年1月1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办法》提出,同被投资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后,意向投资公司可通过可转化优先股及优先股等准股权形式对非上市公司做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