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问题银行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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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制度:理论分析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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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纠正制度的实施成效有目共睹,效仿跟进的立法不断增加。日本经济于20世纪90年代陷入泡沫破裂的泥淖,当局对各种或明或暗的担保持放任的监管宽容态度,致使银行坏账不断攀升,金融危机日趋加剧(Robert和Kletzer,2004)。为应对危机,日本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措施是成立独立的专司金融监管职责的金融管理局,并于1998年引入美国早期纠正制度,亦以资本充足率指标作为金融管理局采取不同早期纠正措施的依据。韩国于2009年修订《存款人保护法案》,旨在强化韩国存款保险公司(KDIC)的风险监管职能,其核心是赋予存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权力。英国于2009年通过新的《银行法案》(Banking Act),一改存保机构“付款箱”的单一职能,明确赋予存保机构以问题银行处置权限。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最新统计结果显示,“付款箱型”存保机构的比例逐年降低,“成本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的比例已从2005年的50%上升至2014年的近65%(姚东旻等,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