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坎儿井民事纠纷案的数量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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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的治理与互动:基于清末吐鲁番坎儿井民事纠纷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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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儿井纠纷发生于乡里,因而民间调处成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途径。纠纷双方通过同中处和、立写和息文约来解决争端(3),一般情况下,以补出年限、银两、粮食等形式来解决,档案中保留几份认领说和契约,如光绪六年三月初六日高惠修要回坎井地亩所立之契约,起因为永义公高月旺因变乱被害,产业被阿拉尔等五人占种,后高惠修回吐鲁番认领产业,现占有的五人央“中见人”说和,最终退回坎儿井,补给高惠修年限十二年。(4)此类情况一般并未发生诉讼,其无须经过官府堂断,无法窥探其具体情况,故此处侧重于对诉讼纠纷进行探讨。据《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不完全统计,坎儿井民事纠纷案主要分为七大类(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