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十九大报告中严格执法的相关名词及分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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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中的“法”及其语义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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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方面,十八大报告并没有提出“法治理论”的概念,“法治理论”概念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但与“法治理论”相关的词汇在十八大报告中已经有所涉及。例如,十八大报告中出现了“法制统一”“法治化”和“法治思维”的概念;十九大报告仍然采用了上述概念,并且对“法治化”作了进一步强调,报告全文出现了3处“法治化”,说明十九大报告对“法治建设”的普及化程度有着更高的“期待”。对于法治建设体系化的问题,十八大报告还没有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这个概念首次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出现的。但在十八大报告中有3处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九大报告因为有3处涉及到“法治体系”,故只有一处涉及“法律体系”。可见,十九大报告相对“法律体系”概念来说,更关注“法治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的“十六字方针”,相对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来说,无论从法制建设的深度和广度,还是从法制建设的质量和实效来看,都有了质的飞跃,初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继续肯定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比较清晰的实践和行动路线。十九大报告还进一步强调了“依法立法”的要求,在两处规定了“严格执法”;同时,还提出了“法治文化”的概念。十八大报告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但全文只强调了一次;而十九大报告则在3处突出强调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说明十九大报告更重视要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心和重点工作来实行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法治发展战略(详见表2~表8)。